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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經費亂象:判決書里的“科研經費”犯罪

時間:2017-07-20來1源:未知 作者:91boshi

涉及科研經費犯罪的34份判決書中,罪名及犯罪主體分布。朱彩云/制圖

涉及科研經費犯罪的34份判決書中,罪名及犯罪主體分布。朱彩云/制圖

2016年3月16日,清華大學教授、博導付林被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職務犯罪為由帶走調查,后被控貪污及挪用公款。該案目前仍未完結。

2016年,山東大學教授陳哲宇被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貪污罪,獲刑4年并處罰金25萬元。案件仍在上訴中。

……

這幾起引起人們較大關注的案件背后,是更多科學家因“科研經費使用”被認定犯罪的現象。

對于科研人員來說,使用科研經費往往意味著一不小心就會滑進“犯罪”的深淵。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fā)現,從2013年到2016年,與科研經費相關的案件呈遞增趨勢。

涉貪科研經費者 多為項目負責人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科研經費”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共獲得287個結果,其中有34份判決書與科研人員犯罪有關。

這34份判決書中,科研人員被判貪污罪的占比62%,受賄罪的占比18%,同時被判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占比9%,而貪污罪加行賄罪、貪污罪加私分國有資產罪、貪污罪加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加詐騙罪等4種情況各占比3%。

在犯罪主體方面,有74%的犯罪主體為科研人員(25人),另26%是與科研相關的行政人員。在科研人員這一主體中,又有68%是高校教授(17人),32%是科研院所人員(8人)。

記者發(fā)現,在科研經費上出現“貪腐”的往往是高校名師,甚至業(yè)內權威。

早在2014年,中紀委就曾在官方網站披露了8名科研人員因弄虛作假套取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被依法依紀查處的案例,他們多為所在領域的權威。

2013年,《中國青年報》曾報道浙江大學教授陳英旭涉嫌貪污科研經費被審判(詳見2013年7月29日《億元課題經費被控貪污千萬》)。

既是浙大水環(huán)境研究院院長,又是政協(xié)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委員,陳英旭被杭州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苕溪課題”總負責人的職務便利,采用編制虛假預算、虛假發(fā)票沖賬,編制虛假賬目等手段,將國撥科研經費900余萬元沖賬套取,為己所控,構成貪污罪。

針對課題負責人往往成為涉貪者的問題,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艾靜認為,主要原因之一便是目前科研項目普遍實施課題負責人制。艾靜說:“一般由一個比較權威的人負責整個課題組,資金撥到學校的賬戶上,?顚S,課題組的老師負責支配。我的當事人是兩個課題的負責人和一個課題的副組長,權限比較大。”

而在監(jiān)管過程中,往往出現了制度的失靈。

外協(xié)公司扮演重要角色

結合判決書和近年來曝光的科研經費貪腐案件,記者發(fā)現,通過開具虛假發(fā)票、編造虛假合同、虛列項目開支、編制虛假賬目等手段沖賬套現資金,以及將科研經費挪作他用,是科研經費貪腐最常見的幾種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科研經費腐敗案件中往往出現“外協(xié)公司”這一關鍵角色,幫助作案人套取資金。

判決書顯示,2012年至2013年,北京師范大學地理學與遙感科學學院教授張立新利用負責無人飛艇遙感平臺項目的職務便利,在向某公司訂購遙感平臺時,與該公司負責人串通,虛增合同價款,待貨款到賬后又由該公司部分返還提現給張立新,張由此騙取科研專項經費45萬元,并利用部分贓款購買了一輛起亞霸銳越野車。

而在陳英旭一案中,陳也是利用課題總負責人的身份,將兩家關聯公司列為課題的外協(xié)單位,再通過關聯公司開具虛假發(fā)票、編造虛假合同和編制虛假賬目等手段,將巨額專項科研經費套取變現。

此外,大多科研經費貪腐案件還呈現出“長期”和“多次”的特點,隱藏較深,難被察覺。

裁判文書顯示,2008年到2009年間,張立新以支付臨時工勞務費的名義,先后17次從北師大領取25.5萬元科研經費。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認定,這些欠款并未實際發(fā)放到“臨時工”手上,而是匯入了張立新的個人賬戶用于日常消費。張立新被認定構成貪污罪。

與張立新相似,曾任山東大學新藥評價中心副主任的劉兆平也是通過安排人員制作虛假校外人員領取勞務費的憑證,從2010年年底到2011年10月,先后分48次從山東大學套取公款119.88萬元。

事實上,科研經費“弄虛作假”的現象在高校及科研單位里屢屢出現,不僅與作案人本身的犯罪故意相關,還與目前部分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的粗放和不合理密不可分。

用墊付應對經費到賬滯后

現有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的諸多不足,使得科研人員出現一些“迫不得已而為之”的情況,進而使得貪腐案件找到了土壤。

科研項目的立項、進行和結項涉及多個部門,課題經費到賬不及時的情況并不鮮見。艾靜律師說,科研項目的撥款滯后導致老師需要墊付資金,之后往往報銷不及時。

艾靜稱,自己的當事人、北京工業(yè)大學教授高立新被指“套取科研經費”,法院認定被告人“采取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分三次將國家課題經費套出18余萬元由其個人使用”。但艾靜認為,高立新正是因為課題經費到賬不及時,不得不用個人資金超額墊付課題組成員的勞務費,這才出現了后面虛構采購設備合同套取經費的行為。

“課題組的實際成員數量比申報時多,并且盡管學校規(guī)定給學生的補助為200元,而高立新可能會根據勞動量發(fā)300元、400元。”艾靜說,“加上經費沒有及時到賬,這些錢都是他自己墊付的。由于超額沒辦法報,所以他才虛構了合同。”

“從辯方角度,我們并不認為他構成犯罪,因為欠缺一個主觀要件,就是他主觀上是不是想侵吞或是占有這個錢。”艾靜說,“他后續(xù)套取資金只是為了他之前墊付的支出。”

除了用個人資金墊付,還存在用其他項目科研經費來墊付的情況。

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院長李燕萍教授表示,由于科研項目獲準和經費到賬時間不一致,有的科研人員會用其他項目的結余資金來開展下一個課題。這不符合科研經費管理規(guī)定,但按照科研規(guī)律,他需要這筆投入。

北京某高校實驗室助理陳超(化名)表示,因為國家政策調整,可能申報時候的預算格式和撰寫任務時候的預算格式都不一樣,導致科研經費到賬滯后。但這種情況的普遍存在,卻給“故意套取經費”的行為提供了操作空間。

2016年12月,在大連民族學院環(huán)境與資源學院原副院長姜健貪污、詐騙案二審中,姜健上訴稱,由于經費使用范圍和目前報銷規(guī)定之間存在矛盾,他只能通過購買發(fā)票把自己此前合理花費并已出錢墊付的款項平賬,他還表示所有的經費使用都通過了相關領導的審批。

但法院認定,雖然姜健辯稱涉案貪污款項系此前墊付,但不能提供證據予以佐證,且墊付款項應通過正常的報銷程序予以核銷,不能用虛假發(fā)票平賬。

報銷困境下的“虛列開支”

即使終于等來了“遲到”的科研經費,有的科研人員一轉身又陷入了報銷的困境。

目前,我國科研經費管理一定程度上“見物不見人”,不少科研項目的經費被允許用于人員費的支出比例偏低,課題經費的申報和評審中也存在人員勞務費發(fā)放比例的限制。而這些規(guī)定難以全面且真實地體現科研人員的智力投入。

這種報銷困境往往更多存在于人文社科類科研項目中。

剛從深圳調研回來的李燕萍表示,自己可以通過往返交通票來報銷一部分交通補助費,但在過去,如果是同城調研就很難有發(fā)票可用于報銷,“有規(guī)定說不能報地鐵票。之前我遇到的一位老師在山村里做地質勘探,更是無銷可報,在村里吃飯住宿,你去讓他開個稅單,他可能都沒有”。

相比于人文社科類項目,理工科類的科研項目經費看似可報銷范圍更廣,但也仍有無處登記的開支。在這種情況下,有的科研人員虛開發(fā)票套取資金,以彌補無法登記報銷的人員費和勞務費。

兩年前艾靜律師代理過一起“科研人員虛列耗材、套取科研經費”的案子,她的當事人在購買課題所需實驗耗材時就遇到了某些耗材不能開發(fā)票的情況。于是,他從不同公司購買的耗材,最后顯示為在一家公司購買,“再去這個公司調查,其他發(fā)票都是虛開的”。

報銷無路的一些科研人員,只能通過虛列設備、儀器,列出一些實際并無花費,但能弄來發(fā)票報銷的項目開支。由此,科研經費的“跑冒滴漏”不斷發(fā)生。

2007年至2013年間,時任國家海洋環(huán)境監(jiān)測中心遙感室主任的趙冬至,利用職務便利,指使本科室秘書高某,使用購買的發(fā)票在本單位報銷,套取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約188萬元。趙冬至將其中的58萬余元據為己有,并分給高某人民幣5萬元。趙被判貪污罪。

2013年的浙大陳英旭案中,陳英旭也是被指控授意博士生以開具虛假發(fā)票等手段,套取科研經費1000余萬元。

根據判決,這種虛列開支的做法顯然觸碰了法律底線。

有律師認為,有些科研人員主觀上并無非法占有目的,他們?yōu)榱苏n題而不是為了個人利益去“虛列開支”,這種情況也被判為“貪污”并不合理。在艾靜律師看來,這是司法習慣性認識的問題,“可能在一個案子里,一旦看到假合同就認定是套取費用,不管費用是用來干什么,法院都認定套取后你再使用,就是貪污”。

各自為戰(zhàn)的經費管理

除了撥款和報銷環(huán)節(jié)的問題,在科研經費使用方面,還存在挪用資金的現象。

“明明是開給研究生的勞務費,但錢最終可能并沒有到他們手上,而是又回到了項目負責人的手中。”陳超說,“然而他們這么做,其實也有難言之隱。”

科研項目的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構成。陳超表示,直接費用中專家咨詢費的管理相對獨立且嚴格。根據《民口科技重大專項管理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專家咨詢費最高為每人每天800元。“但現在實際專家咨詢費一般是一天1000~2000元?蒲腥藛T只能多報學生勞務費,之后再讓學生返還,這樣將多報的錢積攢起來作為專家咨詢費用”。

他還表示,在科研進行期間可能需要調整設備費和材料費,由于材料費在學校一級便可審批,而設備費則需上報科技部,因此也會存在將設備費的資金用作材料費的情況。

讓部分科研人員游走在犯罪邊緣的,正是這種制度上的難言之隱。時曉騫律師表示,的確存在不少科研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科研經費挪作他用,比如用來注冊公司、購買理財,甚至購買房產等。“這種情況可能構成挪用公款罪,也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記者檢索發(fā)現,2011年至2014年,陳某甲在擔任武漢理工大學部分科研項目負責人期間,用虛假的票據多次套取科研經費共計約53萬元人民幣,其中有近10萬元被用于個人消費。

這些科研經費被挪作他用的情況,也反映出目前科研管理制度尚有待改善之處。

從宏觀層面看,科技資源配置涉及科技部、發(fā)改委、工業(yè)與信息化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教育部等多個部門。李燕萍表示,每個部門有自己的決策和課題,存在內部的消耗。

而從微觀角度來說,在高校從事科研工作的人員也需同學校的多個部門打交道。李燕萍認為,在龐雜的科研管理中,必須保持不同部門的評價與管理是一致的,至少標準要保持一致,“不能讓大家覺得某個環(huán)節(jié)很容易過關。最初進行科研項目的投入時,經費投給誰,必須要加大源頭的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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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經費怎么管

實習生 朱彩云 肖嵐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何林璘  來源:中國青年報

近年來,我國科研經費投入不斷加大,與科研經費相關的貪腐犯罪也呈增長態(tài)勢。對此,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院長李燕萍教授直言,犯罪層出不窮的背后,是仍需不斷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相較于國外,我國科研經費仍存在撥款滯后、預算不靈活、管理不協(xié)同、績效獎勵機制缺失等問題。

科研經費管理的漏洞到底該怎么補?

從政出多門到打通服務

四川大學商學院財務處副處長王春舉和揭筱紋教授曾撰文指出,不同類型的科研經費歸屬不同部門管理,一些管理規(guī)定在實際應用中存在不協(xié)調、甚至沖突的問題,科研經費多頭管理的現象普遍存在,讓高校無所適從。

實際上,政出多門也導致學校不同部門無法有效協(xié)同,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定的管理制度與國家管理制度無法統(tǒng)一,科研經費得不到有效監(jiān)管。在山東大學劉兆平貪污案中,就出現了學校管理規(guī)定與國家管理制相沖突的問題,劉兆平辯稱自己被指控的公款數額,并未超過學校財務規(guī)定的限額。

針對這種情況,李燕萍教授認為,在高?蒲、財務、審計、監(jiān)察等不同部門的協(xié)同上,各部門的評價和管理必須是一致的,至少標準是一致的。

不少案例中,被認定犯罪的科研人員都辯稱苦于學校的服務體系不到位。如山東大學原醫(yī)學院教授、長江學者陳哲宇就直言自己“不懂法,也不懂財務,或許在程序上不符合規(guī)定”。

與此相關,2016年全國創(chuàng)新大會推進科研領域“放管服”改革,將“優(yōu)化服務”擺在“簡政放權”“強化管理”之后的關鍵位置。具體到高校的定位,有人認為,非常有必要對科研人員或對科研人員團隊里的財務人員進行培訓,或是聘一些財務助理。

用靈活的預算補撥款制度堵漏洞

相關判決顯示,撥款不及時到賬是套取經費的一大根源,而預算制度的僵化被認為是影響撥款到賬的關鍵原因。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艾靜認為,自己的當事人便受制于科研項目預算制度的僵化。“預算報完之后,課題后期的實際情況可能會發(fā)生變化,實際應用中可能這類費用多一點,那類費用少一點,但制度上卻都不允許,后續(xù)的經費使用必須嚴格地按照預算來,導致當事人出現墊付或虛列開支的情況”。

在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興看來,更靈活的預算制度有可能緩解科研人員的經費使用壓力。清華大學教授、博導付林被以貪污及挪用公款罪起訴。其中,付林被指控的貪污犯罪,涉及內蒙古一家企業(yè)出資380萬元支持付林負責的《利用電廠循環(huán)水的供熱技術研究與應用示范》課題的完成。

“像付林的案子,就是他在做科研過程中,發(fā)現繼續(xù)四平八穩(wěn)地往下做沒有意義,有了新的想法,但跟之前的規(guī)劃、預算完全對不上。”王興認為,嚴格和靈活相結合的預算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科研人員的實際需求,“比如允許設立規(guī)范的‘小金庫’用以靈活支配,只要確保賬目清楚。”

就在去年的科技創(chuàng)新大會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提到了“在經費使用上給科學家們更大空間”,認為“人類的重大科學發(fā)現都不是‘計劃’出來的”。而應用到科研經費管理的環(huán)節(jié)上,正是更靈活的預算與撥款制度。

讓立項、結題審核回歸學術規(guī)律

不同領域的科研項目仍未找到更有針對性的管理方式。對于社科類的科研項目來說,儀器設備的需求較少,基本靠人力,而在管理上,不少科研項目的經費被允許用于人員費的支出比例卻偏低。北京某高校實驗室助理陳超(化名)提到考古學研究所面臨的問題,“比如出去社會調查,最多的就是差旅費。大量時間在外頭跑,那些費用的補貼都是做研究”。

在李燕萍教授看來,區(qū)分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學的不同管理方式,應是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自主權,“我們科研經費的管理實際上是沒有分門別類,而人文社科的研究和理工科的研究又有很大不同”。

比如在科研經費的設置比例上,有業(yè)內專家認為,應按學科區(qū)別對待。就人文社科類項目而言,可將人員費比例設置提高,而少列設備費。這種從不同學科研究規(guī)律出發(fā)的方法,既有利于解決之前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的“太粗太少”,也遵循了學術自身的規(guī)律。

在這種情況下,有人故意套取課題經費的項目怎么辦?王興律師認為,應更多的運用學術規(guī)范和學術自律,“實際上通過學術自身的規(guī)范化就能解決很大的問題”。

具體而言,他認為在撥款前的立項就應更嚴格地按照學術標準、學術規(guī)范篩選,盡力排除缺少學術價值或通過不當手段獲得的項目。結題時,嚴格按照立項的預期審核,一旦出現問題將影響到其未來的課題申報。

轉變觀念:給科學家更多回報

在大部分判決書中,套取經費、科學家辦公司或相關公司往往與貪污罪直接掛鉤。北京市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時曉騫認為,應看到背后的目的和原因,是否為了課題的順利進行,更高效地完成科研項目。

在趙冬至、高某貪污案中,時任國家海洋環(huán)境監(jiān)測中心遙感室主任的趙冬至被指認“利用職務便利,指使本科室秘書高某,使用購買的發(fā)票在本單位報銷,套取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188.2萬元。趙冬至將其中的人民幣584397元據為己有,并分給被告人高某人民幣50000元”。而其本人上訴稱,“套取科研經費發(fā)放獎金,是為穩(wěn)定科研隊伍,建立激勵機制。”

在2016年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規(guī)定“明確勞務費開支范圍,不設比例限制”以前,按規(guī)定,課題組成員中正式在編的有工資收入的科研人員不允許列支勞務費用。不少律師認為,與之相關的績效獎勵機制的缺失正是許多案件中科研人員套取經費的重要原因。

在北京某高校實驗室助理陳超(化名)看來,關于勞務費的規(guī)定這一兩年變化明顯。“國家在間接費用里增加了績效費用,也可以用來支付勞務費”。

但在獎勵方面,與國外能依靠知識產權獲得財富的科研人員相比,我國科研人員依然面臨獎勵少、科技成果轉化率轉低的窘境。李燕萍教授指出,目前狀況下,“產學研實際上還是各是各的,沒有很好地實現轉化”。在王興律師接觸過的科研人員中,就有專利被閑置也不懂得如何進行成果轉化、推廣的人。

在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看來,“大家都像防賊一樣防著科學家,像浙江大學褚健案,他創(chuàng)辦的公司解決了多少人的就業(yè)問題,但‘科學家辦公司’這件事本身卻越來越變成雷區(qū)。”他認為更重要的,是看到科學家對社會的貢獻,給科學家更多的回報。業(yè)內人士認為,現在要探討的,是科研人員是否已經獲得了體面生活的問題。這與科研機構布局、對科研人員的基本保障有關。

2016年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規(guī)定,“加強科技成果產權對科研人員的長期激勵”。

對于科技成果轉化中國有資產流失的擔憂,王興律師認為要從更長遠的角度理解科研成果轉化的收益,“如果能服務于每個人,即使一些收益不歸國有,實際也在造福社會,也能給科研人員一定的實際利益,不再逼著他們套取經費”。

 

爭議科學家犯罪

實習生 肖嵐 朱彩云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何林璘  來源:中國青年報

近年來,“貪污罪”這一罪名使得一眾象牙塔里的科研人員身陷囹圄。這些本應專心從事科研工作的科研人員為何與“貪污罪”扯上關系?

在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杜連軍律師看來,科研人員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不構成貪污罪的犯罪主體。他表示,“貪污罪是有特殊主體的犯罪,一般的公民犯不了這個罪,他必須是在從事公務。”

在北京物資學院英語學院原院長吳尚義貪污一案中,法院認為“涉案科研項目是由國家撥付經費的高等院?蒲许椖,而非吳尚義個人獲取的科研項目,高等院?蒲许椖拷涃M屬于公共財物、國有財物的范疇”,并認定“吳尚義作為北京物資學院英語學院院長,系國有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主體身份符合貪污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針對法院的這一說法,杜連軍有著不同的看法。雖然吳尚義的院長這一行政職務表示其確實是從事公務的人員,但其所擔任的“科研基地——國際物流翻譯研究平臺建設”等科研項目負責人則并非是從事公務的職位。吳尚義是以科研項目負責人的身份在從事科研活動,而非院長身份。“對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探究,和國家工作人員手中拿著國家賦予的權力對公共事務的管理是截然不同的,跟公務活動沒有關系”。

杜連軍律師認為,對于科研經費案件犯罪主體資格的爭議,2016年7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關于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chuàng)新的意見》,作出了更細致的解答:“對于身兼行政職務的科研人員,特別是學術帶頭人,要區(qū)分其科研人員與公務人員的身份,特別是要區(qū)分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與公共管理活動。”

“我認為,因為對主體身份的認定問題,未來因為科研經費而被判處貪污罪的科研人員可能會逐漸減少。”杜連軍說,但他認為目前法院對這方面的反應仍較遲鈍。

科研人員所從事的科研活動到底屬于“公務”還是民事上的合同行為,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我國的科研活動大體上可分為縱向課題與橫向課題?v向課題指由各級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單位代表政府立項的課題,橫向課題一般是企事業(yè)單位的委托研究。后者的委托關系通常被認為是合同關系。對于縱向課題而言,部分法律人士認為也一樣可以從合同制的角度來考慮。

杜連軍律師提出,可以將科研人員的科研活動視作民法上的合同行為。“國家作為發(fā)包人,科研人員作為承包人,通過課題協(xié)議的方式來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艾靜舉例說,“假如科技部或者自然科學基金會委托某學校的教師團隊研究某個課題,這種委托其實就是一種民事授權,屬于民事性質,能不能算作從事公務是要打問號的。”

此外,在一些科研經費貪腐案件中,涉案科研人員及其辯護律師往往辯稱,當事人并沒有主觀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他們的行為與貪污罪中“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性質不同。

在北京中醫(yī)藥大學李澎濤騙取課題經費一案中,其辯護律師艾靜認為,當事人之所以虛列支出套取經費,是為了購買科研項目中的實驗耗材,而非為了自身的消費和支出。她認為,法院對其當事人主觀故意的認定非常勉強。

在北京物資學院吳尚義因套取科研經費而獲貪污罪一案中,當事人最初申報的課題預算中有“文獻檢索”一項,并把這項工作外包給兩家公司。辯護意見顯示,由于兩家公司無法完成相應“文獻檢索”任務,于是把相關工作返聘給吳尚義團隊完成,本應由這兩家公司獲得的38萬元多的檢索費便回到了吳尚義團隊手中。

從形式上來看,吳尚義的行為屬于套取科研經費沒有異議。但其辯護律師杜連軍和時曉騫認為,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吳尚義之所以會發(fā)生“套取”的行為,是因為目前的物流翻譯市場無法提供涉案科研項目所需的服務,于是吳尚義團隊只能自己承擔該項工作,這符合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按勞取酬”和“等價有償”原則。

而問到是否存在定罪方面的問題時,艾靜表示,“不能說法院的定罪就是錯的。但在現有法律規(guī)范和司法慣例下,法院確實會認為虛開發(fā)票、虛擬開支套取經費就是一種貪污行為,而這是因為他們對科研經費使用情況不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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